范冰冰逃税案:明星税负与核定征收的真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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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时期,范冰冰的税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。这或许是近年来针对个人金额较高的补税要求之一,再加上涉及明星身份,自然在社会上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。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,范冰冰在电影《大轰炸》剧组拍摄期间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,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,而其余2000万元通过合同调整的方式补缴个人所得税618万元,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,合计730万元。除此之外,调查还发现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涉及税务问题金额1.34亿元。关于范冰冰税务这件事,网上已经讨论了很多,不过范案背后反映的税负均衡问题以及征收制度问题,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。对此,我有几个观点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。报道说:“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涉及税务问题金额1.34亿元。”也就是说,少缴的2.48亿里,除去1.34亿,还有1.14亿的金额。所谓核定征收,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设立账簿、应设未设账簿或者账目混乱的企业。税务局对这类企业的收入额或者利润率,采用“核定”的方式来认定,言下之意就是不依据精确的流水统计,而是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司法准则,规定“应税所得率”,对这类企业的收入进行折算,最终得出一个应征税所得额。明星由于没有太多的扣除项目,大多数会利用自然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工作室,这样一来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%到35%的个人所得税。但是通过核定征收,明星可以把税率降得非常低。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,其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是:应征税额 = 核定收入总额 × 核定征收率。这种办法通常适用于街边小店。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至于因为交税而关门,所以一般这类小本生意的“征税线”都定得比较低。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,开票收入经常高于核定收入,那就需要调高核定收入额了。不过,这种方法显然不适用于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。明星减轻税负,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法。在我国,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,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:应纳所得税额 = 应征税所得额 × 适用税率。其中,应征税所得额 = 收入总额 × 应税所得率,或者 = 成本费用支出额 ÷ (1 – 应税所得率) × 应税所得率。也就是说,明星的应征税所得额,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,是通过“收入总额 × 应税所得率”这样的方式来折算、核定的。然而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?在应税所得率表中,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,但也仅仅是20%到40%。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,通常都按最低档核定,也就是应征税所得额 = 收入总额 × 20%。换句话说,明星的收入,通常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计算应征税额。就算第二个变量“适用税率”采用最高一档35%计算,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:总收入 × 20%(折算比例)× 35%(个人所得税率)= 7%。这里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:明星通过工作室等方式,实际上享受了远低于普通工薪阶层的有效税率。如果你对娱乐圈的税务热点感兴趣,可以看看今日热点,上面有很多最新的内幕消息。另外,关于这类税务案例的讨论,热门信息里也整理了不少深度分析。当然,如果你想持续跟进各种新鲜事,最新消息会是你不错的选择。沪ICP备10213822号-2 互联网信息音讯服务许可证:网登网视备(沪)-1号 互联网宗教音讯服务许可证:沪(2024)000000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筹划许可证:(沪)字第03952号!增值电信业务筹划许可证:沪B2-20210968 违法及不良音讯举报电话。继续浏览有关 明星税务事件 的文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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